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804刑初76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由武汉市汇捷丰图文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而来),组织机构代码77818713-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郑安,系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熊某,男,31岁,系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郑安,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住荆门市漳河新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辩护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熊某、被告人郑安及其辩护人张志兵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郑安在被告单位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市汇捷丰图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捷丰公司”)承接荆门职业技术学院相关工程、湖北省十三届运动会亮化工程、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大楼亮化工程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相关工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谋取竞争优势承揽工程,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一)向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王某某行贿人民币(以下币值同)4万元。
2005年上半年,汇捷丰公司准备承接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改扩建工程中的标识牌制作业务,郑安通过原荆门市副市长黄某某向王某某打招呼,要求在承接工程方面给予照顾,为了关照汇捷丰公司,王某某个人决定将上述工程直接交给汇捷丰公司承接。2008年12月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关照,在王某某的安排下以向其子王某某1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王某某4万元。
(二)向荆门市路灯局原局长沈某某行贿10万元。
2010年,荆门市路灯局以荆能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湖北省十三届运动会主场馆——荆门市生态运动公园亮化工程。同年7、8月份,郑安找到沈某某帮忙承接上述工程,同年9月,经沈某某的安排,荆能公司将部分亮化工程分包给汇捷丰公司。2011年1月初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沈某某在其公司承接上述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并进一步和沈某某搞好关系,得到他在工程款结算上的支持,送给沈某某10万元。
(三)向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文某某行贿共计2.5万元。
2008年2月至2012年2月,在文某某的关照下,汇捷丰公司先后承接了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大楼亮化、亮化产品更换维护、亮化字改造等工程。为了感谢文某某在承接工程及项目费用结算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郑安先后5次送给文某某共计2.5万元。其中:
1、2008年2月的一天,郑安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5000元;
2、2009年2月的一天,郑安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5000元;
3、2010年2月的一天,郑安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5000元;
4、2011年2月的一天,郑安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5000元;
5、2012年2月的一天,郑安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5000元。
(四)向市一医原院长舒某某行贿共计29.1万元。
1、2010年5月,舒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安,并请郑安为自己装修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怡景新城小区的新房,当年下半年,房屋装修完工,郑安告知舒整个装修费用共计38万元。其中,材料费30万元,人工费8万元。郑安为了汇捷丰公司能够在市一医承接到工程,仅收取了舒某某30万元装修材料费,从而向舒某某行贿8万元;
2、2014年7月的一天,郑安为了请舒某某在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时给予关照,约舒到荆门市恭熙福鲍鱼圣汤火锅店吃晚饭,期间,郑以舒的女儿回国表示一点心意为名,送给舒面值3000元的荆门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3、2015年6月的一天,郑安为了请舒某某在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南院工程时给予关照,在荆门市星球大酒店送给舒面值3000元的荆门市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4、2015年6月的一天,舒某某急需资金解决个人债务纠纷,其考虑到之前为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工程上帮了不少忙,于是给郑安打电话要其给自己20万元应急,郑当即同意。后郑安约舒某某在荆门天鹅广场附近一餐馆吃饭,期间,郑安将一个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交给舒。之后舒将该20万元用于解决自己的债务纠纷;
5、2016年6月的一天,郑安为感谢舒某某在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时给予的关照,在武汉市洪山体育馆附近一餐馆送给舒5000元。
(五)向市一医原副院长张某行贿共计13.9万元。
1、2013年元旦前的一天,郑安为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车库改造和修建检验中心工程的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8000元;
2、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3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对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其他工程时继续给予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
4、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对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其他工程时继续给予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
5、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对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其他工程时继续给予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3000元;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对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其他工程时继续给予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
7、2015年端午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对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其他工程时继续给予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
8、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在郑安运作的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市一医南院医用家具及诊疗配套设施制作与安装项目上的关照,在张某的楼下送给张10万元;
9、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张某对汇捷丰公司承接市一医工程的关照,在市一医北院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5000元。
(六)向市一医原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蔡某某行贿共计3.2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能够及时从蔡某某处获知市一医有关工程建设情况,送给蔡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6月,汇捷丰公司承接了市一医检验科业务用房和地下室改造工程,郑安为了能够得到负责该项工程的蔡某某的关照,送给蔡面值5000元的荆门市帝豪酒店消费卡一张;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能够及时从蔡某某处获知市一医有关工程建设情况,送给蔡5000元。
4、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蔡某某对汇捷丰公司在市一医承接工程的关照,到市一医北院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蔡面值5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蔡某某在郑安运作的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市一医南院医用家具及诊疗配套设施制作与安装项目上的关照,安排汇捷丰公司会计谢湖蓉在市一医北院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蔡价值2000元的两条“1916黄鹤楼”香烟。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蔡某某在市一医南院医院家具及诊疗配套设施项目中对自己的关照,送给蔡面值5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郑安为了感谢蔡某某在市一医南院医用家具及诊疗配套设施项目中对自己的关照,送给蔡5000元。
(七)向市一医原院长助理黄某某行贿共计1.5万元。
1、2014年下半年,郑安获知市一医南院准备做标识标牌项目,并且该项目负责人为黄某某,郑安找到黄某某说明自己的汇捷丰公司想承接该项目,要黄有什么消息就告知自己。后没多久黄告知郑该项目马上要启动招投标程序,郑随即制作相应的投标文件,并找到两家公司帮助围标该项目,之后汇捷丰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为表示感谢,同年10月的一天,郑安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5000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为感谢黄某某对汇捷丰公司投标市一医南院标识标牌项目给予的帮助,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5000元。
3、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郑安为感谢黄某某对汇捷丰公司投标市一医南院标识标牌项目给予的帮助,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黄面值5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八)向市一医原财务科科长宋某行贿面值共计5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五张。
郑安为顺利结算其承接的市一医相关工程款,向负责市一医南院基建及附属工程资金结算工作的宋某行贿面值共计5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五张。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面值1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面值1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面值1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郑安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面值1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5、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郑安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面值1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一张。
综上,被告人郑安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64.7万元。案发后,在被追诉前,被告人郑安经办案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的其他行贿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郑安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沈某某、文某某、舒某某、张某、黄某某、蔡某某、宋某、杨某、丁某、谢某某、陆某某、杨某1、王某某1、周某、王某某2、何某某、綦某某、曾某某的证言、武汉市汇捷丰图文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资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提供的王某某2尾号为5168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武汉深德创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书、结算财务凭证、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款结算凭证、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广州澳飞杨标识有限公司、武汉盛世凌云广告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市一医南院标识标牌制作与安装项目招投标存档资料、医用家具及诊疗配套设施制作与安装项目招投标存档资料、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工程合同及结算凭证、姚某某提供的怡景新城装修开支明细、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亮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合同、预付款申请函、相关财务凭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项目合同书、预付款申请函、相关财务凭证、广州仪美医用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市一医南院医用家具及诊疗配套设施制作与安装项目合同、医用家具项目合作协议、资金往来凭证、招投标资料、广州仪美医用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华夏银行电子回单15份、荆楚理工学院提供的标识工程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算造价编审确认表、工程款支付相关财务凭证、湖北荆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路灯分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荆门市房管局提供的会议纪要、亮化工程合同、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财务资料、郑安尾号为903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取款凭条、王某某、沈某某、文某某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郑安到案情况的说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卷宗以及被告人郑安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郑安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单位犯罪案件被追诉前,被告人郑安身为被告单位汇捷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的其他行贿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郑安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郑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金华
代理审判员  张 昆
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