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掇刀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880号
原告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北汇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