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120号之一
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陕0117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4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波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