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120号
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433元财产。申请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4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波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