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终2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研口区宝***19-20号107栋2**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上诉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