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盛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843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7执1843号 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陕0117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21)陕0117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587元(其中含执行费1297元),且已将该案款全部支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自愿放弃剩余案款,本案执行完毕。基于(2021)陕0117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18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