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4614号
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三村19-20号107栋2**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9109907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229元财产。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22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在冻结期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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