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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12民初4863号
原告: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明典工业园B1栋(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931866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吴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825016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艺建筑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戎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枫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戎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枫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建凯旋名居项目幕墙工程应付工程款1,035,80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建凯旋名居项目幕墙工程应付而未付款逾期利息(以1,035,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原、被告签订《凯旋名居项目幕墙施工合同》,由被告将其开发建设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7号的“凯旋名居幕墙工程(1#楼、门楼及2#楼一、二层【临街面、2个侧面】)”发包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总价包干4,880,000元,工程变更部分据实核算。原告承建上述工程后,积极组织施工并于2018年2月6日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结算总额为4,911,375元,被告虽然向原告已付工程款3,630,000元,但剩余款项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035,806元(不含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戎和公司辩称,本案工程结算并未经被告审核部门确认,经审核金额为4,764,890.8元,被告已支付363万元,留5%作为质保金,故被告尚欠原告896,646.26元。因工程未结算审定,不满足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的条件,故被告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幕墙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凯旋名居项目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负责加工、制作及安装业务。合同约定包干价:4,700,000元+另脚手架费用180,000元,合计4,880,000元。工程变更造价增减,工程量据实结算。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按已完工程量的60%支付,第一次付款另付脚手架费用100,000元;工程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脚手架费用付完;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齐全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审定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且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退还。合同同时还约定了材料要求、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幕墙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中载明合同约定工程金额为4,880,000元,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4,911,375元,应支付比例为95%,应支付金额为4,665,806元。原告在施工单位一栏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员工方枞在项目经理一栏签字,被告员工**在合约部编制人一栏签字、被告员工***在合约部复审人及部门负责人两栏签字、被告员工***、***在工程管理部门一栏签字。
2018年7月24日,凯旋名居项目通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幕墙施工合同》一份、竣工验收备案查询一份、《幕墙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一份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幕墙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工程款4,911,372元的金额未经被告公司审核部门确认,其公司审核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款金额为4,764,890.8元的意见。因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为4,764,890.8元,而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4,911,372元,是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4,911,37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35,8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5,806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35,8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5,806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806元;
二、被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5,806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4元,由被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柯尊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