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19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同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舒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杰、漆诣,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div>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争议,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6.2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1331元,由申请保全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