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929号
申请人:***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UBDL32。
法定代表人:陈小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9号龙阳时代(龙阳村Q地块)1、2栋1单元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74908333J。
法定代表人:舒平,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申请人***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73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