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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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81民初29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27518.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证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27518.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