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

武汉宾悦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宾悦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宾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在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合同未付款278652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间为二年,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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