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

涉县筑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682号
申请人:涉县筑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君子居小区9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江九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沙沙,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社区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志。
申请人涉县筑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涉县筑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8904.14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涉县筑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38904.14元。
案件申请费3215元,由申请人涉县筑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铁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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