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1555号之一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未来之光****。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社区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桥良,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刘桥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96元,减半收取41998元,由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静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李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燕双
书记员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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