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4号地。
法定代表人:章国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查清工期延误是宏联公司还是弘毅公司造成,以及合同解除后各方的实际损失,并在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