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4号地。
法定代表人:章国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查清工期延误是宏联公司还是弘毅公司造成,以及合同解除后各方的实际损失,并在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