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6民初2258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4号地。
法定代表人:章国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案中,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扣押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