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1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章国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