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1687号
申请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4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现申请人湖北宏联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