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07民初229号
原告郭鹏。
委托代理人贾耀春,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银辉。
委托代理人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伟。
被告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培榜,仟和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与被告王银辉、张红伟、仟和惠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鹏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郭鹏负担。
审 判 长  黄 燕
审 判 员  肖家志
人民陪审员  徐 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