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民辖5号
原告: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原告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受东津新区管委会指挥部委托,开发建设东津新区还建房项目。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东津新区东津还建房项目BHO1地块的3、5、8、9、12、13、15、16、17共9幢房屋由原告垫资施工。双方在协议中对承包内容及范围、承包方式、承包价格、工程款支付、履行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施工任务。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给付全部建设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以及结算金额、结算依据等相关内容。截止到目前,被告尚欠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项745万元未付。期间,原告经工程决算核算该项目的总工程款为5305万元,目前该项目工程未进行审计,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745万元建设工程款及其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决算审计手续,并按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约800万元);3.确认原告对其垫资所承建的东津还建房项目BHO1地块的9幢房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被告应付的工程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报请本案指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统一裁判制度,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