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培榜,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多人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任四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望望德庄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51-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多人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望望德庄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武汉望望德庄餐饮有限公司、湖北多人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仟和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占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51号、52号的租金损失(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4500元计算)。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租金损失49万元(自2011年12月7日起算至2013年8月6日止,20个月),迟延履行金18704元(自2013年3月12日起算至2013年8月6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913元、执行费5413元,以上款项合计5150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多人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望望德庄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03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