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四路14号(12)。
法定代表人:李德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武装部四楼。
法定代表人:叶希宇,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被执行人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52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徐 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