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2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纺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276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诚,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喜,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麻城市孝感乡杜鹃大道移民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664196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贞,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樊军
审判员骆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