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8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双喜,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纺新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276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诚,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孝感乡杜鹃大道移民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664196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贞,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第三人:***,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2019)鄂1181民初1045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晓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长张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