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846号
原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2764G。
法定代表人:李汉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诚,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京九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66419609。
法定代表人:廖芷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红,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麻城市万景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6元,减半收取4653元,由原告湖北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