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07民初2290号
原告: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2街坊39-2栋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迪公司)与被告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木德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锐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被告木德青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825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完成被告公司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并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被告按约支付合同款项至总金额的95%。剩余***已于2019年3月到期。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木德青山分公司辩称:1、确实差欠原告工程***8250元,但因为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不好,暂时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2、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室内消防系统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公司展厅消防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2街坊39-3栋商铺,工期20天,包干价165000元,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95%,剩余5%作为***,待质保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工程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于2018年3月开始营业。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56750元。2019年4月16日,被告原工作人员***曾填写费用报销单,载明“青山店消防工程***8250元”,但该单据无人审核。工程***825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室内消防系统施工承包合同》、报销单影印件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室内消防系统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已满足支付条件,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25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250元及利息(以8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