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3162208E。
法定代表人:杜志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吴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西湖区走马岭农场107国道西二支沟北(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271830217H。
法定代表人:郭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诉诉请,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振华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