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
法定代表人:杜志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波,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2街坊**商铺/div>
负责人:李君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鄂0107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关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木德定制家具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开始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107执1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万增晖
书记员  吴 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