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迪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21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泽,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3162208E。
法定代表人:杜志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海口二路**(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39969X。
法定代表人:杨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曦,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走新路北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2781995222B。
负责人:陈胜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杰,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走马岭红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园林中路园林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RFQ8H。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武汉走马岭红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30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婉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