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356号
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号-1、-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3单元5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袁祖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因出现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