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号-1、-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3单元5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袁祖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文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郝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