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7号
申请人: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1、-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武大慧园2、3栋3单元5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袁祖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贺公,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每层的****。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洪广大酒店**#。
负责人:王强。
本院受理的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215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华源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12156元(户名: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1×××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羊工业园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