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3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无棣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361014.05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有土地登记信息,但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