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3执235号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无棣县城东2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棣县埕口镇鲁北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2017)鲁16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983109.29元,已执行0元。经查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暂不能执行。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