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623行审50号
申请人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无棣县棣新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女,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东2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负责人。
申请人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棣综执罚决字[2019]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棣综执罚决字[2019]463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棣综执罚决字[2019]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申请人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