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民初1477号
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滨州市开元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东12公里。
法定代表人:付海滨,该公司经理。
被告: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荣昌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东2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令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开元畜牧有限公司、滨州市荣昌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马 宁
审判员 丁北北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