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终3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格林春天**楼2-1201。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城东205国道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令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允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诉讼双方《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外网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约定,涉案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固定总价结算,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认可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减部分据实结算。鉴定机构应仅就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订部分单独进行造价鉴定,但鉴定机构依据竣工图纸对全部工程量进行工造造价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实际施工图纸对招投标图纸进行较大幅度的变更,不属于设计变更范畴,本质上属于新版图纸,不能仅通过对设计变更部分计价的方式确定总工程造价。该问题的认定属于专业问题的判断,原审法院作出认定并无专家证人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予以印证,山东省滨州远通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就63份工程签证系设计变更签证还是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作出明确说明及进一步举证。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如确有必要,重审可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施工图纸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专业性问题委托司法鉴定,如鉴定认定确属施工图纸的实质性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则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如无法确定,则应准予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仅就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订部分进行造价鉴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秀峰
审 判 员 唐顺江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德霞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