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与***、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142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44号4号门面,现办公地点为翰林居15栋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717058066G。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语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以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新 台
人民陪审员 叶   蕊
人民陪审员 谭 艳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鄢   敏
书 记 员 鄢敏(兼)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