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2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4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集美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4740元,已执行207710元(含执行费297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