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2629号

申请人:**,男,1997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本市镜湖区砻坊路77号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7-208、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2046C。

**与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依法作出的(2020)镜劳人仲第3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诉讼费合计16916.2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54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材料;

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无车辆登记信息;

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栋***-***、***-***室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6916.2元,已执行到位2890元,缴纳执行费15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何贤文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