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372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苏卫国,男性1969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2046C,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垄坊路77号大垄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1208、307308室。
法定代表人:苏卫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苏卫国、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5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