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3088号
申请人:***,女,198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77号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2046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贤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