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3061号
申请人:***,女,1981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77号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7-208室、307-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2046C。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