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2766号
申请人:***,男,1989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77号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7-208、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2046C。
***与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4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诉讼费合计72732.98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991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
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镜湖区砻坊路77号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7-208、307-308室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72732.98元,已执行到位12424元,缴纳执行费99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何贤文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