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77号大砻坊科技文化园B03栋207-208、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52046C。

法定代表人:苏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芜湖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贺

审 判 员  钱 晨

审 判 员  宋喜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俊杰

书 记 员  曹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