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3285号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应由被起诉人即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被起诉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南埔山粤宝公司**第**,该地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辉
法官助理饶丽 书记员高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