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1)陕0111民初10589号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非,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林,
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以南、绕城高速以东恒大都市广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李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喜阳。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含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琼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鱼 婷
书 记 员 赵逸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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