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22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埔山粤宝公司A区第6号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钟山路技师学院门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906.00元,(其中本金225542.00元、利息30338.00.00元、案件受理费4683.00元、保全费1647.00元、执行费3696.00元)。以上款项本院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此案已结,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