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22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埔山粤宝公司A区第6号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钟山路技师学院门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906.00元,(其中本金225542.00元、利息30338.00.00元、案件受理费4683.00元、保全费1647.00元、执行费3696.00元)。以上款项本院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此案已结,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