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梅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704号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高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坑北一巷8号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非,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梅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剑英大道富力中心写字楼18层18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主管。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