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7553号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非,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郭梓宁。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园资本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园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非、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奥园资本公司、奥园集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7月份,原告应邀在被告**公司指定的赛普系统招标平台下载了《奥园集团2021-2023年度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集中采购及施工招标文件》。原告按投标须知的指引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告**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并在该平台上传了有关投标文件。2021年8月30日被告**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原告未中标。原告按被告**公司的要求办理了保证金退还手续。但至今被告没有退回投标保证金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回。被告奥园资本公司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被告奥园集团公司作为奥园资本公司唯一股东,且奥园集团公司深度参与案涉交易,均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退回招标保证金50000元;2.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3.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1.因公司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受限于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困境,暂时无力向原告退还招标保证金。2.对利息的起算日有意见,原被告双方就返还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已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提交申请,被告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向原告退还,故利息起算日应从被告确认不能支付之日2021年11月17日起算。 被告奥园资本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并非适格被告。我方虽为**公司唯一股东,但双方主体独立、财务独立,独立编制财务报告,公司人格并未发生混同,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奥园集团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按照**公司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指引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奥园集团2021-2023年度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集中采购及施工招标文件》,载明招标人为**公司,采购形式为集中采购,即由**公司受奥园集团公司委托进行招标、签订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由供应商与奥园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签订单项目采购及施工合同,并由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战略合作期间为2年,自双方签署集中采购框架协议之日起生效。投标担保形式为投标保证金或等额保函(回标前完成),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收款账户名为**公司,招标方法为邀请招标。文件第2.1条本次招标人为**公司,招标内容为奥园集团所辖全国范围内开发项目的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供货及施工。在合作期间,中标单位负责奥园集团公司开发项目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供货及施工。第14.4条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30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原告向本院提交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显示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备注奥园集团2021-2023年度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投标保证金。 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30日,**(微信号×××)说:“诸位好,感谢贵司参与我司2021-2023年度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集采招标,经公司技术部评审、商务标评审,贵司未中标。现请贵司提供以下附件:《保证金退还申请》(自行修改及补充完整填写)+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转账是哪家公司,就用哪家单位的盖章)原件1份给到我手上(如快递寄送,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48号奥园集团大厦20楼),用于退投标保证金操作。”并发出附件10-3《保证金退还申请》文件。原告提交相关快递单据,拟证明其于2021年8月30日向上述地址邮寄了相关申请文件。 2021年11月17日,原告方问:“**,请问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退回?”罗回复:“刚跑完流程,估计要月底了吧。” 经查,被告**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奥园资本公司;被告奥园资本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股东为奥园集团公司。 诉讼中,被告**公司提交其公司及被告奥园资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各一份,拟证明三被告财产相互独立。其中**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与关联方奥园集团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89426964.19元,奥园资本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1846813.13元。奥园资本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与奥园集团公司期末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为341440125.6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投标合同纠纷。被告奥园集团公司、奥园资本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与**公司双方在案涉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均表示自愿遵守案涉招标文件的规定,文件相关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据案涉招标文件规定,对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30天内予以无息退还。本案中,原告作为投标方按照文件要求预交投标保证金50000元,**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原告未中标事宜并要求原告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相关申请文件,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公司邮寄递交了申请文件,**公司应在约定时限内退还保证金。现**公司逾期退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立即退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奥园资本公司、奥园集团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其提交的案涉年度审计报告均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